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2014/8/11 11:48:00 点击数:24
自然资源答应制度是行政答应制度在自然资源维护管理范畴的特殊运用。所谓自然资源答应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应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需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发给答应证后,方可停止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总称。它是自然资源行政答应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管理机关经过微观审查,完成微观监管的重要手腕。它担负着关于特殊自然资源的维护管理和关于普通自然资源的开采应用的监视管理的多重职责。自然资源答应制度在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中失掉了普遍适用。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运用权证”,在草原资源方面有“草原运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有林木采伐答应证、木材运输答应证,在矿产资源方面有采矿答应证、勘查答应证、消费答应证(这里指煤炭)在渔业资源方面有养殖运用权证、捕捞答应证,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答应证,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衍答应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等。关于这些冗杂的答应制度,从其性质来看,可以扼要概括为三大类:一是自然资源开发答应证,如林木采伐答应证、采矿答应证、捕捞答应证、采集证等;二是自然资源应用答应证,如土地运用证、草原运用证、养殖运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答应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答应证等。自然资源答应证制度的施行,关于增强相关范畴的自然资源的特殊管理与维护,完成微观管理与微观调控等都在发扬着积极作用。